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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正式發布的這幾天內,對《規定》的理解,尤其是對《規定》裡所涉及的群主責任的理解,出現了一些差別。贊成和反對群主承擔責任或義務的都有,也有對群組服務性質看法不一致等等,不一而足。
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回應這兩天廣大網友對《規定》發布后產生的疑問,也希望更多的人加入討論,使這些問題能夠越來越清楚,同時避免有人借機誤導網民。
有一種觀點認為,互聯網上存在的各種各樣的“群組”是私密空間,是群主及其成員進行私密交流的場所,公權力機關、甚至提供群組服務的平台方無權也不應當對群組內的信息分享活動或發生在群組內的其他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和管理。如果授權公權力機關,比如公安機關從后台對群組內的交流活動進行監控,如果允許平台方利用后台數據對群組內的信息交流和分享活動進行管理,會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這種說法對大多數情況下的群組服務都是不成立的。首先,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保護的是個體與個體之間分享信息、交流看法和意見的活動。也就是說,它保護的是人與人之間與行動無關、至少和從事非法活動無關的信息分享活動,多限於一對一的交流,並且除當事人“你知我知”之外,不會有外溢效果,不會對第三者產生影響,不會對社會產生影響。
群組服務的功能,並不只是信息分享活動,而可能與行為密切相關,比如利用群組作為實施線下行為的號令,利用群組服務完成社會動員或人員聚合,甚至利用群組服務實施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因此,群組服務不能簡單適用於憲法承認和保護的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對群組服務的監管,也不能簡單地和侵犯通訊自由、通訊秘密劃等號。
同時,群組這個“空間”即便是單純的信息和意見交流,因為人員眾多且成份復雜,也不等於在群組這個空間的任何交流、發布的任何信息都是合法的,這也是要求組建這個空間的群主和使用這個空間的成員要主動履行注意義務,避免違法有害信息在空間傳播的原因。在無法確保每個群主和群內成員都會守法的情況下,平台履行主體責任,對違規信息發布行為進行懲戒,就是確保平台能夠順利運行,確保平台信息安全的前提條件之一。同樣,在平台和用戶都有可能傳播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內容的情況下,作為對信息內容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國家機關依法對群組服務進行監管,也在情理和法理之內。
另一種看法也是錯誤的,即凡是群組都是公共空間,公權力機關或平台都有權對群組服務和使用群組服務者進行監管。在群組服務當中,點對點或一對一的交流活動,應當避免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或監控,這完全是秘密空間,使用者享有的應當是憲法規定的通訊秘密和通訊自由。在少數家庭成員間組成的人數規模很少的群組,也應當看作這類空間。
同時,即使是人數超過百人的大群,也首先應當把這樣的群組當作群主和成員間進行信息交流、分享和協同行為的自治性空間,應當給這樣的空間以一定的“呼吸”而不能讓其無法喘氣。公權力機關隻能在掌握相關証據,比如設立群組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的証據或接到成員的舉報之后,才能對群組及群組服務進行監管。平台和公權力機關不能對群組事先進行“有罪推定”式的管理,而應當對其進行事后懲罰式的監管。
《規定》自2017年10月8號生效。這兩天網上有文章把《規定》與之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的群主的案件聯系在一起,給人一種《規定》已經將許多群主置於“非法”之境地的印象。這其實是對《規定》的法律效力等級不了解而產生的誤解。
這個群組規定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參考國家網信辦官網政策法規欄目),法律位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后,重點規范的是群組信息內容服務和群組信息傳播秩序,規范的是群組服務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義務,對其處罰隻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
人們使用群組服務,大多是為了合法目的,都是為了解決正常的合法需求。但在現實中,利用群組服務發布法律明令禁止的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損害他人聲譽、散布他人隱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事情並不少見。利用群組發布違法信息、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被法律制裁,在實踐中已經有大量的案例。正如一些文章提到的那些被“法辦”的群主並非是違反群組《規定》惹的禍,而是與群主違反刑事或其他法律規定有關系。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從信息規制的角度,還是從制止、打擊刑事犯罪的角度,或者從構建網絡空間良好的言論生態的角度,都需要對群組服務,包括純粹的信息服務,也包括與行動密切相關的線下活動進行監管。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群組服務或各種各樣的群組,也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群組服務提供的便利信息服務,無論是服務提供者,服務的使用者,都應當有邊界概念,都應當有不得傳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意識,也都應當致力於維護群組空間的清朗。
去年下半年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監管網絡信息各項工作最基本的出發點,便是在充分考慮大量用戶使用少數服務商提供的服務這一現實,明確提出了“重雙基、強雙責”的要求,這其中的“強雙責”包括強化互聯網服務平台責任的意思。《規定》貫徹了這一精神,一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平台在確保群組信息服務過程中的各項責任﹔另一方面,為了平台能更好地履行相關職責,也賦予平台一定的管理權限,比如平台可以利用掌握的數據,建立用戶信用體系並且根據用戶的信用等級提供相應的服務。這樣,平台的信用等級體系就起到了引導人們合法使用群組服務的作用。
之所以將重點放在平台責任上面,是因為無論與政府機關相比,還是與廣大互聯網用戶,甚至是廣大群主相比,平台都更有條件通過完善相關制度、採取相關措施,來改善整個群組服務的生態。同時,平台還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后台數據、利用自己在技術方面,尤其是在數據處理能力方面的優勢,對群組提供服務過程進行有效把控和管理。因此,在關注《規定》的時候,首先應當關注平台的責任。
但《規定》出台之后,不少人將關注點聚焦在了群主的身上,認為群主責任重大,甚至認為群主責任大於平台責任,這是沒有根據的。
平台的責任與群主的責任二者之間有關聯性,是一個整體。《規定》同時明確平台責任和群主責任,意在打造一個完整責任體系,通過平台責任和群主責任的相互補充,打造群組服務完整的責任框架,使雙方甚至更多方同心同德,共同營造良好的網絡交流環境,努力使各種各樣的群組服務空間,真正變成人民群眾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園。
對於群主和成員是否需要對群裡的信息承擔責任的問題,需要明確的是,《規定》的出發點或精神並不是給群主或成員造成不敢使用群組服務的后果。《規定》之所以要求群主甚至是成員在某些情況下承擔責任,主要是為了提升群主的責任意識,向廣大群主傳達的是“誰建群、誰負責”的理念。這個理念與你開個飯店,要對到你店裡吃飯的人盡到食品安全義務和其他方面的義務,甚至包括人身安全方面的義務,是同樣的道理。
這裡要強調的是,根據《規定》,群主的主要責任是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平台公約,引導規范成員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或者利用群規及時將亂發信息的成員移出群聊,或者及時將違法違規行為向平台舉報或國家設立的專門機關舉報等等。無論是《規定》本身,還是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沒有讓群主在任何情況下,不區分群主是否盡到注意或管理義務,就不分青紅皂白讓群主負責。
《規定》生效后,群主就有義務管理好因滿足自己的需要或解決自己某些方面的問題而組建的群組。群組一旦建立並用於信息發布和成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如果出現違法情況,群主就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履行不同的注意義務,並且在履行義務不當或應當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規定》載明的責任。
因此,10月8日規定生效后,建群組就不能如現在這樣這麼任性了,想建就建,想起來用就用一下,不用的時候,就把它放在一邊,可能就會有麻煩。同時,用的時候也需要睜大眼睛,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處理,如不及時處理,產生后果,群主就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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